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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和六,連上了四堂公民道德。公民道德顧名思義是個在講述人權與生為人該擔的責任或擁有的權利。

不僅是講解它的來源及過程,也舉了相當多的實例。

像是巧合,我今天逛到了綠委鄭運鵬的網誌,他與我們公民道德的劉老師有相同的說法,但我卻無法認同。

劉老師說『死刑』是一種原始的、不文明的、墮落的制度,只有叢林法則那種不講究人權的地方,才會『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就算一個殺人犯他殺了人,我們仍舊要尊重他身為一個人的權利,他有生存的權利。

我們頂多只能把他與社會隔離,而不是剝削他的權利,這是一種退步。

前陣子捷運站雙狼的社會案件,有些立委決定應該立法『鞭刑』,鄭先生認為以人權、自由為上的民主進步黨若通過這條法案便是走上回頭路。

我同意以上的說法。

可是我的疑問是,當你摯愛的親人、朋友發生了這些不幸的事,不論被侵害或是殺害。

你能尊重對方有犯錯的權利,能包容他身為一個人,該有活下去的權利嗎?

或者,當這位犯人是位累犯,在那之前他已經傷害過多少無辜的生命和家庭了,在我們隔離他之前?

我承認這野蠻,但有些人權團體盲目的只知道要做些事,小孩不能打、罪犯不該另眼相看,不論是非的只想要社會包容。

真希望他們身邊住滿罪犯,不要增加別人受傷害的機率好嗎?

不是每個人都有大愛,但人人都想保護自己的愛。

你們有大愛,那你們去大愛。不要逼別人一定要接受你們那一套,成天只會抗議,我也想對你們抗議。

口口聲聲尊重,那你們何不尊重別人也有說『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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